修定重點:
(一)研發內容:「加值應用」(Phase 2+)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、工業設計、模具開發技術、試量產技術、初次市場調查等。
(二)申請對象:曾執行Phase2計畫結案/正在執行Phase2計畫/同時申請Phase 2及Phase 2+計畫,且須符合現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(SBIR)規定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。
(三) 申請方式、計畫期程、補助上限、補助比例:
1.申請方式:分為個別申請及聯盟申請。
2.計畫期程:
個別申請:以1年為限,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.5年
聯盟申請:同上 ##CONTINUE##
3.補助上限:
個別申請: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,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。
聯盟申請: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,且最高不超過2,500萬元,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。
4.補助比例:
個別申請: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%。
聯盟申請:同上
(四)申請類別、審查方式及執行方式:
申請方式分如下A、B、C三類,惟須Phase2已結案且具有具體研發成果,經審查委員同意後執行,詳如下列說明:
A類: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+(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+計畫書) / 同時審查Phase 2及Phase 2+ / 審查通過後,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,始能執行Phase 2+。
B類:Phase 2執行期間,提案申請Phase 2+(提交Phase 2+計畫書) / 針對Phase 2+進行審查 / 審查通過後,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,始能執行Phase 2+。
C類:Phase 2結案後,提案申請Phase 2+(提交Phase 2+計畫書) / 針對Phase 2+進行審查 /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 2+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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